發(fā)布日期:2025-11-27 09:06:05 點擊次數:    
“工程砂石”和“尾礦砂石”收不收資源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告明確了!下月起施行!
11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fā)布公告,明確了資源稅有關政策執(zhí)行口徑,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其中,對于砂石行業(yè),公告明確:
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占地范圍內開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
屬于不征資源稅的情形。
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粒級成型砂石顆粒的,
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
對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或減征資源稅的,從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本公告對兩種砂石資源稅的征收情形的規(guī)定值得關注!
首先,對于“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占地范圍內開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
不征收資源稅,但是對于外銷的,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需要依法依規(guī)進行,嚴禁擅自處理。其次,對于尾礦生產的砂石產品,雖有“免征或減征資源稅”政策,
但具體要看各個省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公告最后規(guī)定“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那么對于一些利用尾礦生產砂石外銷的企業(yè),地方政府很有可能繼續(xù)要求其“補繳”資源稅,
這對企業(yè)的壓力將是顯而易見的。
總之,本文件把目前“兩大類”砂石資源稅征收政策進行規(guī)定,
有利于相關政府和企業(yè)明確政策要求,有利于工程砂石和尾礦砂石的規(guī)范管理,但是相關企業(yè)的稅務風險也值得關注。
關于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guī)定,現就資源稅有關政策執(zhí)行口徑公告如下:
一、關于不繳納資源稅的情形(一)各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組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罰沒、收繳的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不繳納資源稅。
(二)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占地范圍內開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
砂石、粘土等礦產品,
不屬于開發(fā)應稅資源,不繳納資源稅。
二、關于適用稅目
(一)納稅人開采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稅目征收資源稅。凝析油是指在氣田開發(fā)中或油田開發(fā)天然氣中因溫度壓力變化凝析出來的液相組分。
(二)納稅人從開采的原油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按照原油稅目征收資源稅;納稅人從開采的天然氣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按照天然氣稅目征收資源稅。
油氣田混合輕烴的界定,參照《油氣田混合輕烴》(SY/T 7831)執(zhí)行。
(三)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選回收利用的,
按照特定礦物組分對應的稅目征收資源稅。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粒級成型砂石顆粒的,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
對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或減征資源稅的,從其規(guī)定。
三、關于征稅對象(一)納稅人開采的未經加工處理或經過破碎、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后的篩選煤、低熱值煤等,按照煤原礦征收資源稅。納稅人將開采的煤炭通過洗選、干選、風選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后生產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選礦產品征收資源稅。
(二)納稅人將開采的輕稀土原礦經過洗選等初加工過程產出的礦巖型稀土精礦(包括氟碳鈰礦精礦、獨居石精礦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礦等),按照輕稀土選礦產品征收資源稅。
(三)納稅人將開采的離子型稀土原礦通過離子交換原理等工藝生產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和通過灼燒、氧化等工藝生產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照中重稀土選礦產品征收資源稅。
(四)納稅人將開采的鹽湖鹵水、鹽井鹵水通過蒸發(fā)結晶法、沉淀法、溶劑萃取法、離子交換法、膜分離法等物理工藝生產的氯化鹽、硫酸鹽、硝酸鹽等,按照鹽類選礦產品征收資源稅。
四、關于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應稅產品,或將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xù)生產免征增值稅的非應稅產品,以不包括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確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二)納稅人銷售額中準予扣除的運雜費用和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均不含增值稅稅額。
(三)納稅人將外購應稅產品與自產應稅產品混合銷售,同時又將外購應稅產品與自產應稅產品混合洗選加工的,應當分別核算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并按規(guī)定扣減;無法分別核算的,按照混合銷售扣減。
(四)納稅人僅將外購應稅產品與自產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僅將外購應稅產品與自產應稅產品混合洗選加工的,可以在購進外購應稅產品的當期,一次性計算扣減;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五、關于關聯交易情形納稅人向關聯單位銷售的應稅產品價格,明顯低于當期關聯單位向其他非關聯單位銷售的同類應稅產品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調整納稅人的應稅產品銷售額。
納稅人向關聯企業(yè)銷售原礦并由關聯企業(yè)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其原礦銷售額明顯低于關聯企業(yè)對外銷售的選礦產品銷售額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潤后的金額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關聯企業(yè)對外銷售的選礦產品銷售額扣除合理成本利潤后的金額,確定納稅人的原礦銷售額。
上述情形中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執(zhí)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在規(guī)定的價格形成機制下確定的中長期交易價格,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二)關聯單位為保障自身運營成本及利潤,對應稅產品在合理區(qū)間內加價銷售的;
(三)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應稅產品價格中包含運雜費用的;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六、關于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并將其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是指納稅人將應稅產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產品并構成最終應稅產品的實體。
七、關于減免稅計算方法
(一)納稅人按照產量占比方法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稅產品銷售額(銷售數量)=當期應稅產品總銷售額(銷售數量)×(當期免稅、減稅項目應稅產品產量÷當期應稅產品總產量)
當期應稅產品總銷售額,是指扣除運雜費和扣減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后的銷售額。當期應稅產品總銷售數量,是指扣減外購應稅產品購進數量后的銷售數量。
(二)納稅人將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稅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而無銷售額的,按照平均銷售價格法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稅產品銷售額=當期免稅、減稅項目應稅產品自用量×當期納稅人應稅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
八、關于減免稅管理(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zhí)行。同一應稅產品是指納稅人符合任一減免稅條件,且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應稅產品。
(二)納稅人銷售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稅產品,需要留存?zhèn)洳殇N售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稅產品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等合法有效憑據;納稅人按照產量占比方法或平均銷售價格法確定免稅、減稅項目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需要留存?zhèn)洳槊舛悺p稅應稅產品的產量臺賬等資料。
(三)納稅人申報享受衰竭期礦山優(yōu)惠政策,還需要留存?zhèn)洳椤恫傻V許可證》復印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油氣探明可采儲量標定報告》)等有關材料。衰竭期礦山的判定標準,可由納稅人選擇按照剩余可開采儲量或者剩余開采年限確定,但一經選擇不得變更。礦山可開采儲量增加,不再符合衰竭期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停止享受該項優(yōu)惠政策,且在礦山再次進入衰竭期時,不得重復享受該項優(yōu)惠政策。
按照剩余可開采儲量作為衰竭期判定標準的礦山,享受該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累計銷售數量不得超過原設計可開采儲量的百分之二十。礦山剩余可開采儲量計算公式為:
剩余可開采儲量=可開采儲量-累計采出量
礦山原設計可開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開采年限為準。按照剩余開采年限作為衰竭期判定標準的礦山,享受該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累計時長不得超過五年。衰竭期礦山的剩余開采年限計算公式為:
剩余開采年限=剩余可開采儲量÷[最近一次核準或核定的年生產能力×儲量備用系數×(1-礦石貧化率)]
油氣田和水氣礦山關于衰竭期的判定標準,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享受衰竭期礦山優(yōu)惠政策的油氣田,以開采企業(yè)下屬的單個油氣田(藏)開發(fā)單元為單位確定,其設計可開采儲量按照技術可開采儲量確定。
(四)納稅人申報享受煤炭充填開采優(yōu)惠政策,還需要留存?zhèn)洳椤恫傻V許可證》復印件、煤炭資源充填開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第三方技術評估報告、充填開采臺賬等有關資料。納稅人在充填開采工作面已經安裝計量裝置的,按實際計量的稱重數量作為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沒有安裝計量裝置的,按當期注入充填物體積和充采比計算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
煤炭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qū)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廢料以及專用充填材料的煤炭開采技術,主要包括矸石等固體材料充填、膏體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漿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實施的保水開采等。
九、關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無論應稅產品是否發(fā)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日。
(二)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日;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日。
(三)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日。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日。
(五)委托代銷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日。
十、關于實施時間本公告自
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5年11月12日